(2017)川0107执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611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被执行人吴孟。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894.14元。本院在执行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系依法行使其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07执26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