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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志胜与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天保堂药房、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胜,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天保堂药房,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618号原告:谢志胜,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现住广西南宁市。被告: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天保堂药房,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城西滨路20号。负责人:黄海燕。被告: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城站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吴观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胜诉被告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天保堂药房、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胜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胜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