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志胜与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天保堂药房、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胜,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天保堂药房,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618号原告:谢志胜,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现住广西南宁市。被告: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天保堂药房,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城西滨路20号。负责人:黄海燕。被告: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城站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吴观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胜诉被告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天保堂药房、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胜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胜负担。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