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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老仔、李细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老仔,李细凤,傅伯云,周宸佶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周老仔,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申请执行人:李细凤,女,1952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傅伯云,女,汉族,1982年4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周宸佶睿,男,汉族,2006年4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将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316号29幢1-202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归申请执行人周老仔、李细凤和被执行人周宸佶睿共同所有,其中申请执行人周老仔、李细凤占百分之五十份额,被执行人周宸佶睿占百分之五十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316号29幢1-202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归申请执行人周老仔、李细凤和被执行人周宸佶睿共同所有,其中申请执行人周老仔、李细凤占百分之五十份额,被执行人周宸佶睿占百分之五十份额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周老仔、李细凤和被执行人周宸佶睿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周老仔、李细凤和被执行人周宸佶睿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