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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吴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2011)铁证经字第1454号公证书申请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2011)铁证经字第145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铁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