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吴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2011)铁证经字第1454号公证书申请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2011)铁证经字第1454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铁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