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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春男对吕春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春,吕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131号申请人:林春男,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吕东明,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辉南县。申请人林春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东明驾驶的XXXXX号商务车予以扣押或提存人民币2000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吕东明驾驶的车牌号为XXX**号商务车或提存人民币2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于 涛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