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刑初10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现住黑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玉秋、代理检察员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10时至11时之间,被告人王某来到黑山县大虎山镇镇东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无人,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内,随后进入王某某家住宅欲进行盗窃,但因没有找到其认为值钱的财物而未能得逞。王某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子时被村民肖某某发现,肖某某随即报案,王某于同日11时许在案发现场附近村民何某某家院内被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0时至11时之间,被告人王某来到黑山县大虎山镇镇东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无人,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内,随后进入王某某家住宅欲进行盗窃,但因没有找到其认为值钱的财物而未能得逞。王某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子时被村民肖某某发现,肖某某随即报案,王某于同日11时许在案发现场附近村民何某某家院内被抓获。庭审前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来源系肖某某报案,且证实被告人王某系在案发现场附近村民何某某家院内被抓获。2、情况说明证实,由于警综平台故障,2017年5月18日补立案,2017年5月17日案发当日将被告人刑事拘留。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10时多看到一个年轻人翻墙跳进她前院王某某家,她没在王某某家见过这个人便报警了,后来警察来了在附近查找过程中将那个人抓住了。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证实小偷在他家院中被警察抓获的过程。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5月17日上午她出去买东西,11点20左右回来,她家后院的肖某某告诉她家进小偷了,20多岁的小伙,从她家后院墙翻进来,报警被警察抓走了。她回家之后发现她家的立柜被翻动过,纱窗被拽开了,没有其他损失。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5月17日,他手中没有钱便打算到大虎山偷东西,9时他坐小客从黑山来到大虎山镇,走进一个胡同大约10分钟,来到一处平房,大门锁着,他从墙跳进院里,然后推门进屋,在屋里翻了一遍,没翻到钱,他离开屋在一个木头棚猫起来,大约三四分后来了3个警察将他抓起来了。7、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5月26日释放。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以及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9、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缴纳罚金情况。10、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辽宁省黑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过对社区走访调查,作出同意被告人夏国栋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经着手事实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刘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