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恢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彬与杨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彬,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恢249号申请执行人苏彬,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杨飞,女,汉族,1972年7月22日生,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苏彬与杨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彬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12民初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刚& # xB;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