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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文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文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853号申请人:曹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超,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某,男。被申请人:李某,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文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文某、李某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保险公司为曹某提供了保险金额为4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自曹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文某、李某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曹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