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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高宇、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高宇,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79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903699158C。负责人:曹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宇,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2号8幢1-5,注册号500223007833921。法定代表人:杨敏。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高宇、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妍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