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艳与被告程德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程德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042号原告:周艳,女,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人。委托代理人:岳红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573005。被告:程德宾,男,汉族,1952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周艳与被告程德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艳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