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艳与被告程德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程德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042号原告:周艳,女,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人。委托代理人:岳红建,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573005。被告:程德宾,男,汉族,1952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周艳与被告程德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艳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