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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甲、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甲,陈某,李某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324号之一原告: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军军,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耕炜,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被告:陈某。第三人:李某乙。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甲、陈某及第三人李某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范某负担。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浩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