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甲、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甲,陈某,李某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324号之一原告:范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军军,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耕炜,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被告:陈某。第三人:李某乙。原告范某与被告李某甲、陈某及第三人李某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范某负担。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浩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