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臣录与张君、何淑臣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臣录,张君,何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郭臣录,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君,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何淑臣,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臣录与被执行人张君、何淑臣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俊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