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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子亮、孙二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亮,孙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杨子亮,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孙二利,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杨子亮与孙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