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子亮、孙二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亮,孙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杨子亮,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孙二利,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杨子亮与孙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