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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3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继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390号之三被执行人:钟继春。关于执行被执行人钟继春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鄂0192执39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钟继春的银行存款15000元。因被执行人钟继春已履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继春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