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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源煌、林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源煌,林志洪,林学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陈源煌,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志洪,男,1988年1年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学星,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源煌与被执行人林志洪、林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志洪、林学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志洪、林学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六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