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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某与康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康某,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金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康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金某未受偿金额为13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康某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金某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