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程钢与李进、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钢,李进,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225号原告:程钢,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宁县。被告:李进,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陈艳,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程钢与被告李进、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程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程钢负担。审判员 戴马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