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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程钢与李进、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钢,李进,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225号原告:程钢,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宁县。被告:李进,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陈艳,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原告程钢与被告李进、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程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程钢负担。审判员  戴马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