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潘光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潘光晔,吴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6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港路口,法定代表人:汪传华,机构代码:851106364。被执行人:潘光晔,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吴大霞,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光晔、吴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光晔、吴大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潘光晔、吴大霞价值1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