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58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波,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蒋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蒋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廉某3072元,扣押在案的棕色男士钱夹、身份证、公交卡以及太极大药房会员卡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廉某。原审被告人蒋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波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蒋波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波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