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602号原告:任某某,男,1969年4月23日生,住。被告:夏某某,男,农民,住。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欠款两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两万元人民币,多次寻要不还,有欠条字据为证,希望可以用法律索回应当归还原告的个人财产。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任某某没有提交被告夏某某个人信息,被告夏某某身份不明确,没有明确的被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 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保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