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7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河西社区,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七中巷组织部家属楼三单元5楼东。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住陕西省镇巴县泾洋镇河西社区河滨路王家院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钟世强审 判 员 陈丽平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