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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西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饶宇红、张建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饶宇红,张建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274号原告:山西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50号万泉大厦0511,组织机构代码证:57599426-1。法定代表人:霍晓宇,总经理。被告:饶宇红,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张建伟,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宇红、张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利息、顾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之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8246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西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