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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鲍红军与被告李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红军,李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875号之一原告:鲍红军,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懋,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鲍红军与被告李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鲍红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红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鲍红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