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鲍红军与被告李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红军,李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875号之一原告:鲍红军,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懋,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鲍红军与被告李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鲍红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红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鲍红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蓉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