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云诉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528号原告:刘云,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法定代表人:薛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办事处,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成都元明康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继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