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61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2004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就管辖问题请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东乘车从福建省长乐市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仕路,将三袋重2.2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与胡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东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被告人李东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的毒品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书证;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东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东对涉案毒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作案地点的辨认、证人胡某对被告人李东、涉案毒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的辨认等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被告人李东与证人胡某之间的关于毒品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刑初84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侦破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数量达2.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 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雯君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