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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文金、郭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金,郭志强,涂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周文金。被执行人郭志强。被执行人涂志庆。申请执行人周文金与被执行人郭志强、涂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30日向郭志强、涂志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下列义务:被申请人郭志强应立即偿还给申请人周文金借款60000元及其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申请人涂志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如未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告知未履行的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实施拘留),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案件信息。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昆扬审 判 员  苏金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楠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