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897号原告:孙某,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告:杨某,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方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