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春荣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嘎海蒿嘎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荣,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嘎海蒿嘎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192号原告:宋春荣,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嘎海蒿嘎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嘎海蒿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荣与被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嘎海蒿嘎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荣撤回对被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嘎海蒿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