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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鑫晨光有机硅材料厂申请执行武侯区肯特龙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鑫晨光有机硅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许华琼。被执行人武侯区肯特龙家具经营部。经营者刘启泽。成都鑫晨光有机硅材料厂申请执行武侯区肯特龙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183号民事判决,权利人成都鑫晨光有机硅材料厂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车辆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