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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志成与姚伯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成,姚伯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179号原告:王志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更,天津维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伯辉,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蕊(父女关系),1990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滨海建投集团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王志成与被告姚伯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志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志成负担。审 判 员 冯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任万岱书 记 员 魏欣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