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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866号原告:郝某,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王某,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