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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61陈华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生,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华生于2016年2月9日19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季节健)沿启东市东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近海镇向北中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李春花驾驶的苏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陈华生、季节健跌地受伤,二车受损。李春花报警后,处警民警发现陈华生口中有酒味,在启东市人民医院对陈华生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陈华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mg/100ml血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华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苏F×××××号小型轿车事故损失分别为人民币643元、22608元。相关民事赔偿已由本院调解结案。被告人陈华生于2016年3月9日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生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李春花、季节健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驶路线图,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苏F×××××号小型轿车、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损失价格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调解书,被告人陈华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生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华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