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张桂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张桂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车站街24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704670061P。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被执行人张桂楚,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桂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79047.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桂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以被执行人张桂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以被执行人张桂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5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