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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明珠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明珠幼儿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336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大堰河街39号。法定代表人:章哲英。被告:东方明珠幼儿园,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大堰河街39号东方明珠花园C35-2-101室。法定代表人:汤旭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明珠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方明珠幼儿园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方明珠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