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921号原告:王某,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某,女,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