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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921号原告:王某,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某,女,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