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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春起与张东旺、张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起,张东旺,张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93号原告:于春起,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东旺,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东兴,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于春起诉被告张东兴、张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春起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