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春起与张东旺、张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起,张东旺,张东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93号原告:于春起,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东旺,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东兴,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于春起诉被告张东兴、张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春起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