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光明、顾春霞与杨松、王爱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明,顾春霞,杨松,王爱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明。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春霞。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系王爱峰丈夫)。上诉人陈光明、顾春霞因与被上诉人杨松、王爱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光明、顾春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侍 刚审判员 张桂林审判员 孙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