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4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涛与刘中显、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涛,刘中显,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涛,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中显,男,1973年7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涛,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朱涛与刘中显、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中显的银行存款62700元,申请执行人朱涛已领取。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刘中显、杨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