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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肥东县运福钢材经营部与何梁彬、陈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东县运福钢材经营部,何梁彬,陈水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332号原告:肥东县运福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肥东县徽商建材城14栋107-107号,经营者:罗运福,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杨湾村树林组。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梁彬,男,汉族,1992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绍县。被告:陈水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原告肥东县运福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何梁彬、陈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东县运福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