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伍嘉辉与苏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嘉辉,苏小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918号原告:伍嘉辉,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苏小菊,女,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原告伍嘉辉诉被告苏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归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嘉辉撤回对被告苏小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伍嘉辉负担。审判员 乐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