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瑞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王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刑初208号自诉人王玉香,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淇县。被告人王瑞民,男,1974年9月28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汤阴县。自诉人王玉香以被告人王瑞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王玉香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玉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