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本会、王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本会,王秀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932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210420356。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本会,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王秀清,(张本会之妻),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本会、王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伟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