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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威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83号罪犯陈威,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814.15元,并对总额409380.5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4690.25元,并对总额409380.5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