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执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段兴瑞、段凤美、蔡伟、高玉堂、张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段兴瑞,段凤美,蔡伟,高玉堂,张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执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10号。负责人:宋文彬,职务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韩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秀珍,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北段290号。被执行人:段兴瑞,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凤美,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伟,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玉堂,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霞,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关于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段兴瑞、段凤美、蔡伟、高玉堂、张志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安中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段兴瑞、段凤美、蔡伟、高玉堂、张志霞的应收收入8,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正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