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宁夏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占国、冯铺、桥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占国,冯铺,乔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盐林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占国,男,汉族,1961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冯铺,男,汉族,1959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乔学成,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宁夏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余占国、冯铺、乔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盐法调确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夏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