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9刘桂兰、钱晔与黄卫东、周佃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钱晔,黄卫东,周佃春,黄韬,刘静,连云港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异9号案外人:周学兵,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刘桂兰,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申请人:钱晔,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申请人:黄卫东,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周佃春,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黄韬,男,1980年1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刘静,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连云港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0071795W,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南京东路350号(原伊新路)。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刘桂兰、钱晔与黄卫东、周佃春、黄韬、刘静、连云港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学兵对本院查封灌云县商务大厦A117、B401、B402、A601-616、B601-514号房屋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于2017年7月27日以本院已解除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周学兵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学兵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长 陈 网 喜审判员 审判员陈小燕审判员 审判员俞海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书记员顾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