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害人于某某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得到赔偿而撤回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23时许,林某某、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刘某某在东港市亿豪演艺广场舞池内跳舞时,同在舞池中跳舞的王某某(女,未成年人)指责林某某摸其臀部,王某某的朋友于某某与林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林某某、鞠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与于某某在舞池内互相殴打,后被亿豪演艺广场的保安人员拉开。随后双方人员相约在亿豪演艺广场大门口见面,见面后林某某欲和于某某讲和,但因常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挑衅、辱骂于某某,于某某再次与林某某、鞠某某、常某某、吕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吕某某持刀将于某某刺伤。于某某经诊断为胸部开放性外伤,右侧胸腔积血,失血性休克,腹腔积液,肝功能不全。经鉴定,于某某损伤系重伤二级。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林某某、鞠某某、吕某某、常某某、李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王某1、于某1、姜某某、于某2、张某1、王某2、王某3证言、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门诊病历、受伤照片、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志飞人民陪审员 常 娇人民陪审员 宋承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小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