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襄阳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2,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3,女,汉族,1957年4月29日出生,退休工人,住襄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4,女,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退休工人,住襄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5,女,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6,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工商经营户,住襄阳市。上诉人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与上诉人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在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某3、赵某4、赵某5、赵某6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