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2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春连1诉被告明辉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连,明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2582号原告:肖春连,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观山路商贸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7********。被告:明辉平,男,1962年8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阳新县兴国镇五马坊正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2********。原告肖春连诉被告明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肖春连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