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与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吕正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吕正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吕正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正赟,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系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固原市。上诉人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正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和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宁夏新汇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053元,上诉人固原嘉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9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睿审 判 员 李凤玲代理审判员 傅美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